政策消息丨十项政策调整,只为帮助更多人获得保障 |
1 楼 3161623293 帖数:65 发布时间:2016/11/29 15:35:43 |
1.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2.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加快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 3.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4.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6.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7.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8.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9.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10.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